跨界损害

跨界损害”指在起源国以外的另一国领土上或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论文在从跨界损害的致害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对跨界损害的特征进行分析以后,接着对跨界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指出在不同跨界损害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适当的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机制。

定义与特征

定义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专题工作组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对跨界损害所做的定义是:“‘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有关各国是否有共同边界”。

特征

跨界损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导致的,且该损害的后果应该是物质的、数量的、或者是有形的。例如某一行为造成了个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自然资源造成了破坏。也即是损害必须对某一方面有实际、客观的破坏后果。而且这些破坏作用是可以通过客观的手段进行衡量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条就强调指出:跨界损害的后果应该是“有形”的,“有形后果”的界定也就排除了金融、社会政治、经济领域国家政策的调整给他国可能造成的损害。规定损害必须是人类行为导致的,就排除了单纯因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当然如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一国没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而使灾难后果波及到他国,则应另当别论。

2、行为所导致的“有形”后果应是“重大”的。民法上的损害是指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者债务的不履行,使他方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刑法上的损害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国际法上的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害,还包括为遏止或尽量减少跨界损害的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以及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当然,对此处的“重大”一词的理解,难免会有含糊性,但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中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所做的评注中指出:“重大”的程度超过“察觉”,但不必达到“严重”或“显著”的程度。

3、行为的“有形”后果必须具有明显的跨界性。所谓“跨界性”是指一项行为所产生的有形后果已经超越了行为的起源国,给起源国领土区域以外的区域造成了损害的情况。准确地表述,这里的“界”乃是领土界线,管辖界线与控制界线。

国家责任

尽管起源国对于私人实体进行的、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并不总是单独承担责任,受害国往往是通过私法补救的方式直接追究跨界损害责任人的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国家为此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规定国家对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责任,也更有利于督促各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潜在危害的出现。

参考资料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全国法规网.2024-10-27

浅论跨界环境损害.豆丁网.2024-10-27

海洋垃圾的处理方法范文.公务员之家.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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