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苏商会

广西江苏商会,是一个由依法注册登记的江苏省在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机构简介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广西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广西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x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江苏省在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教育会员热爱祖国,热爱江苏,热爱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促进苏桂合作。全体会员互相帮助,互相关心,携手共进,增进友谊,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江苏省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江苏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江苏与广西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二)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三)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江苏省与广西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八)承担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登记的江苏省在桂投资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会长:会费1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会费5万元/年

(三)副会长:会费3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会费1万元/年

(五)理事:会费5000元/年

(六)会员:会费6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天津市重庆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违反商会制度,对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和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异地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方面的活动,如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2021年1月26日,入选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

参考资料

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全国工商联.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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