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振

袁世振(?-1631年),字抑之,号沧孺,湖广蕲州(今湖北蕲春)人。明朝万历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进士。历任临川区知县、浙江婺州同知、南京应天府治中等职。万历四十五年(1617)任两淮盐法道按察使,在淮南市扬州市一带推行了纲法,取代原来的开中法。泰昌元年(1620),被魏党诬陷纵子通贿,削职还乡。崇祯二年(1629)户部尚书毕自严举荐袁世振,为思宗所拒。两年后(1631),毕自严再提此事,终为朝廷同意,委为扬州海防副使,兼理盐法,未到官,卒。著有十六卷《盐法纲册》。

人物经历

袁世振出生于湖广蕲州,万历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至三十三年(1605),袁世振在临川区任六年知县。

万历三十四年(1606)袁世振被升为浙江金华府同知,万历三十七年(1609)再升南京应天府治中。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以按察使疏理两淮盐政,任盐法道。

他推行纲法,取代了原来的开中法,将各商所领盐引分成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积引(即凭积存的旧引支盐运销),另外九纲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盐户收购运销)。从此官不收盐。收买远销权都归于商,并得世袭。又募兵与盐场中灶丁连营结防,每营三十人,营间相距二、三里,专门捕捉私盐贩运者。

施政举措

‌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以按察使的身份疏理两淮盐政,任盐法道按察使。当时官方的盐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商人长时间等待而无盐可售。为了疏销积引,朝廷采用他的建议,立“纲盐法”,并将商人所领的盐引分成十纲,每年以一纲行销积引,九纲行销新引。这些纲册允许各商永久持有,作为“窝本”,每年按照册上的旧数派行新引,未被列入纲册的商人则不得参与。从此,食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之权完全交给商人,并且允许商人世袭这一特权。此外,还又招募士兵与盐场中的灶丁联合建立营地,共同防御,为了捕捉和打击私盐贩运活动,设立的哨所或检查站之间的距离大约为二、三里,这些哨所专门负责捕捉和打击非法贩运私盐的行为。

研究书目

《明实录熹宗实录》

《明史》

参考资料

明史.微信读书.2024-09-14

《明实录熹宗实录》.ChineseTextProject.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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