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BEVERAGES HOTELS AND FOOD 缩写:HPAFBH)是在省委、省政府关心下,由中国饭店协会指导业务,海南省商务厅主管,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由海南省餐饮与酒店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循“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酒店与餐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BEVERAGES HOTELS AND FOOD缩写:HPAFBH),称简:省酒餐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海南省域内酒店与餐饮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餐饮与酒店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海南省餐饮与酒店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基本职能:维护权益、行业自律、公共服务、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信息提供、行业咨询、协调监督、经营指导、接受委托、教育培训、会议展览、资格认证、优劣评估、书刊出版、协作交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由中国饭店协会指导业务,海南省商务厅主管,海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餐饮与酒店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和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海南省有关餐饮与酒店行业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实施名牌战略,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侵害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会员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餐饮与酒店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行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餐饮与酒店学术和技术交流;积极开展餐饮与酒店行业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动餐饮与酒店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创新;
五、总结海南省餐饮与酒店行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彰行业内先进典型;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餐饮与酒店行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组织、参与中国绿色饭店认证和海南省酒店酒家等级评定及质量监督活动;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餐饮与酒店行业内部资料;
九、完成海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原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先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的咨询服务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本会的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需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解职)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解聘)的建议,报会长批准后办理聘用(解聘)手续;
五、负责本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餐饮与酒店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