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全文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10月14日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该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其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交通工具。这些车辆的标志包括车辆的颜色和文字标识,而示警灯则包含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应由交通部统一规范。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自喷涂、安装或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分为轿车、越野车轻型客车三种类型。

第六条

此类车辆的标准颜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围绕前保险杠的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应统一喷涂“中国公路”的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黑色。

第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央配有红底白字的公路路徽。排灯颜色左右对称,从内至外分别为黄色、红色和蓝色。红色占据排灯一侧的一半长度,蓝色和黄色各占四分之一。示警灯还配备了具有相同呼叫、音调、灯光和自动切换等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

安装有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在车上随时携带。此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作样式。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特定公务时可以使用示警灯,如查处逃缴交通费用和通行费的车辆、损坏公路的车辆以及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等紧急任务。

第十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及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能用于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情况,《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须定期审核。

第十二条

当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被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时,原使用单位应拆除示警灯,清除相关规定文字标识,并归还《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十三条

违规喷涂、安装或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以及非法转让、借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或没收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涉事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伪造、冒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置标准和数量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国政府网.2024-11-18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4-11-18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浙江交通.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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