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该《办法》共16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背景

随着商品销售方式的多元化,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迅速,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C2C(个人间交易)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50000亿元。

由于网店有别于实体店,如何监管确保税源不流失成为日益困扰税务部门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等人提出网店征税的建议,引发各方关注。推行网络发票,可有效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从源头上解决假发票、真票虚开、开票不计收入、发票填开不规范、申报数据失真等问题,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网络发票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

网络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数据管税为核心,应用在线数据传输技术的实时开票系统,对开票单位和个人网络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取得、查询和数据应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发票数据信息采集的实时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的特点。

为保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网络在线开具发票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颁布过程

2011年6月,武汉国税局对一家名为“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

2012年,财政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京津沪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2012年8月,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201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管理办法条文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社会影响

带来网络发票系技术升级

淘宝网商户、亿超眼镜的负责人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影响不在税收环节。“过去我们开发票很麻烦,特别是在降价促销的时候,一天可能需要几千张发票,既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从税务部门一次性拿到这么多的发票也有难度。如果网络发票能够推广普及,我们就可以通过联网系统,直接打印发票,工作将更加便捷。”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网络发票是指基于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开具过程中要通过网络系统,但最终仍然是纸质的。施正文说,发票是征税的重要依据,“以票控税”是我国主要的计税手段。使用传统的手工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跟踪发票信息,在商业行为和发票核对之间存在时滞。此次推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发票应在线开具,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这就使开票过程与税务机关的数据收集同步,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汇集纳税人出具的信息,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

引发电子商务征税仍讨论

尽管网络发票与电商征税无关,但条例中提出,“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或许为电商征税留了“活口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参事刘桓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日益壮大,未来如果推广对电商征税,单纯依靠传统的纸质发票有很多弊端,必然需要“网络税务局”和电子发票与之对接,这也是税收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

专家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季冬生教授认为,网络发票的普及有望打破网上购物经常无发票这一市场“潜规则”,有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一旦税务部门加强监管,使得征税在网店中普及,必将提高网店商品价格,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因此建议出台降税等配套措施,例如可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将大部分网商纳入,以活跃交易,拉动消费。

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认为,对网店征税不宜搞“一刀切”,征收管理应区别对待,建议现阶段采取管大放小的形式。“近年来,不少人通过网络电子商务拓展就业渠道,这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对于那些处于起步阶段,年营业额较小的个人商户,税收方面应当给予支持。”杨卫华说。

临沂大学商学院教授朱建成表示,目前国家对电商征税仍处在调研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是大势所趋,完善对电商征税仅是一个步骤,我们期待‘三包’制度以及工商等更多部门监管制度在电商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资料

有效保障网购者权益 网店免税大餐将终结.搜狐.2013-04-01

[临沂]“网络发票”开启电商纳税时代?专家:需调研.sd.sdnews.com.cn.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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